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及违章处理办法

发布者:张璐月发布时间:2022-04-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三条  对学生安全管理要突出法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服务、教育、管理三条线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 归寝管理

 

第五条  潘安湖校区公寓楼组团开关门时间:早6:00开门,晚22:00关门。

第六条  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未经批准,当日关门后至次日开门前返回公寓楼的为晚归;当日关门后至次日开门前未返回公寓楼的为夜不归宿。

第七条  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出示相关证明。一学期无故晚归两次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无故晚归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后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违规登记,一学期内两次及以上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及时归宿在校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八条  全院学生实行住校管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家住徐州市区的学生周六、周日确需回家的,在考勤班干或辅导员处登记后可以回家,其他正常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回家。因特殊原因离校住宿的应凭完整审批请假条在离校前到相应宿管员处登记,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检查时不在宿舍者,应在当晚零时前持本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登记,否则作夜不归宿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干部、党员联系宿舍制度,建立从“宿舍长—班长—辅导员—二级学院”的宿舍事项报告制度,对宿舍中的晚归、夜不归宿、夜间外出、违章电器等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检查到违规违纪行为未报告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宿舍长因故离校期间,同宿舍成员间有相互关心、相互监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门禁系统管理办法,进出宿舍楼必须刷校园一卡通,违者按《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宿舍门禁系统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寓楼关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对于突发疾病、外出就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的需经值班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外出,放假前后需赶车的要出示车票(订票记录)或由辅导员提前开具相关证明,以其他理由外出应由辅导员开具相关证明并提前报宿管员。夜间须外出学生必须由本人在宿管员处登记清楚时间及外出事项。伪造相关证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章 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对学生宿舍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燃烧物品、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区抽烟,不得随意乱扔烟头,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加装插座;不得私接组团门厅、走道、洗衣房、自习室等公共区域插座取电;宿舍开关、灯具、线路等损坏及时报修,不私自处理。有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违规登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不得插拔房间内空调插头,不得从该插座私接取电;对于擅自从此插座取电的,一次予以批评教育,一学期达二次者给予违规登记,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不购买和使用“三无”产品和劣质电器,严禁学生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违章电器。电热设备和大功率用电设备皆为违章电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如:洗衣机、甩干机、电磁炉、电饭煲、电热壶、电热杯(锅)、微波炉、烤箱、养生壶、蒸蛋器、热得快、取暖器、烘鞋器、熨斗或挂烫机、电热毯、电足浴盆、电暖手宝、卷发棒、简易加湿器、800w以上的电吹风等发热类电器(考虑到冬季浴后吹干头发的实际需要,仅允许800w以下的电吹风可以使用)。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没收器具外,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一定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域内使用蜡烛、酒精炉(灯)、煤油炉(灯)、卡式炉、煤气罐等明火用品;不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性、放射性物品;不得燃放孔明灯;不焚烧杂物等。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没收违禁物外,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一定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离开宿舍应将排气扇、空调、饮水机、电脑、充电设备等断电。线路、灯具、开关等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若需修缮,学生应及时向宿管员报修。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损坏楼道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按《消防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宿舍过道、紧急通道、楼梯口处不得放置阻碍通行的物品,违反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现火险火灾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及时进行扑救;如发生大面积火灾时,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及时疏散撤离火灾区。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私人贵重物品出入公寓,要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身份证、学生证、一卡通等有效证卡丢失后,应立即挂失和补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同意,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调换宿舍造成钥匙管理混乱和宿舍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较坏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宿舍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宿舍门窗、门锁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到宿管员处报修,离开宿舍时应关锁好门窗。严禁学生转借、私配房门钥匙。

第二十八条  管理好个人财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及存折应加密,防止密码泄漏。个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车辆等应存放指定车库,否则视为无主自行车。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车、电动平衡车及电动车辆电瓶等推进宿舍楼或存放到宿舍,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和外来管理检查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或由相关领导陪同,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探亲访友者须由学生本人陪同并登记,经允许后进入学生宿舍,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性的化学试剂、各类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汽枪)、弹药、管制刀具、弹弓等带入学生宿舍。违反者,除收缴物品,送保卫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团内严禁从事、组织各类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反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以其它形式从事赌博活动,违者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起哄,熄灯后或遇停电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违者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禁携带宠物进出宿舍或者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吐痰、乱倒污水、乱扔果皮、酒瓶、垃圾等杂物。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引起人身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推销物品,禁止租赁、代售、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服务活动或商业经营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学生从楼顶、墙角或其它学生宿舍翻墙、翻窗入室,违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八条  严禁学生擅自触摸、调试、破坏强弱电间等公共设备,违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因违规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概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强行进入异性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内若遇突发事件,按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不配合管理人员(含自管会工作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卫生纪律检查;或刁难、谩骂、无理取闹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遵守公共道德,异性交往要文明得体,要做到自尊、自重、自爱。对于异性交往不得体等不文明现象,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或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院有关宿舍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