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张璐月发布时间:2022-04-24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院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1年内)治疗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新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已办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的,由新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等事由无法按时入学,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新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学院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统一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担任,成员包括院综合事务部、教学事务部、学生事务部和后勤事务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对于在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10月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称“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相关信息是否准确等。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持《学生证》到学生事务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院将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学院据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不含休学),“专转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4年(不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学生学习年限自报到注册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休学创业学生,可适当放宽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8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教学需要确定。其他类课程考核由教研室主任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确定,并报专业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

开设两个学期(含)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1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不合并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记录在学生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中。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患有慢性疾病或体残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核实,院教学事务部审核批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修公共体育课程或选修体育保健课程。无论哪种情况,学生均须参加一定的测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院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学分学费标准缴费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为规范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凡通过补考、重修取得的考核成绩,分别以“#”、“*”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统一考试的课程,课程所在教研室应制定统一评定标准。

考试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表现、作业、出勤等)、实验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权后综合评定。在课程成绩综合评定中各分项所占比例分别为:不含实验且无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不含实验且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3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50-60%;含实验且无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30%,实验成绩占10-2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含实验且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10-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实验成绩占10-20%,期末考试成绩占40-60%。实验成绩比例根据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来确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应单独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查的课程一般采用五等级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对应的百分制分别为95、85、75、65、55。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的有关规定:

(一)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1个月内。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再统一组织补考,学生可通过申请重新选修网络公共课程取得学分;

(二)学生补考的课程,其考核成绩以补考成绩与平时成绩加权后的综合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其中体育课程以实际补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重修的课程,其考核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结业考核时,须于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由院教学事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申请缓考学生应随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或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结业考试参加考核,其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加权后的综合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缓考不及格学生,须参加相应课程重修。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或考核时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旷考”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除根据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院给予补考机会。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其学籍档案。如该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院录取,其已获得学分,按照相似原则(课程名称、学时和学分相同或相近),经院教学事务部审核,予以承认和认定。

其他本科院校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院录取,其在原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院教学事务部审核,予以承认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经院教学事务部批准,学生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学事务部审核,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如被网络课程管理单位证实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等不良学习记录(如通过他人或第三方软件“代看代刷”或篡改学习数据等),经院教学事务部核实,该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参加学院与境外高校达成的交流合作协议项目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赴境外高校短期交流培训学习,所修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等由院教学事务部依据《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对于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或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的,经院教学事务部和学生事务部审核,可以折算为创新实践学分和就创业指导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评价实行学分绩制,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成绩绩点与其学分乘积之和再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成绩绩点等于课程百分制成绩减去50再除以10,课程成绩60分以下的,其绩点为0。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学业预警、留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累计两学期所修学业学分比应修学分少8学分,给予1次学业警告,进入留级预警期,留级预警期为一学期;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编入低一年级学习(即留级)。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留级2次,留级学生按所在年级学生缴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1.在第三学期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学业学分比应修学分少16学分及以上。

2.在第三学期以后单学期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学业学分比应修学分少24学分及以上。

(三)学生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随机抽查旷课5次,或同一门课程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1/3,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该课程。同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将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客观、公正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除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程序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被录取的学生(如艺术类专业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如“专转本”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结合办学实际,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确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因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学年,最多可申请2次。申请休学的学生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提交《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随附证明材料),由院教学事务部审核(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须经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获批休学的学生须于1周内到院教学事务部按程序办理完毕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患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一个学期因故请假缺课达4周以上的;

(三)自费出国留学4周以上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有一定创业基础和能力,申请创业的;

(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认定确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院学生事务部将与学生实际所在部队建立共同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4周向院教学事务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提交《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随附证明材料),经院教学事务部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诊断结果,证明其已恢复健康且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正常学习活动,方可申请复学;

(三)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学院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申请复学;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学生,退役后申请复学,须持退伍证或退伍证明等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五)休学创业的学生若具备兼顾创业和返校学习的条件,可申请复学;

(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由院教学事务部编入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暂停招生或已撤销,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无相近专业,则由院教学事务部结合办学实际,与学生协商确定;

(七)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保留对其进行政审复查的权利,若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八)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未成,可在1年内申请复学;

(九)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凡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的。

第四十二条  因上述第(一)至第(六)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院教学事务部和学生事务部共同提出退学意见(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结论将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因上述第(七)款原因退学的学生,须经家长签字,由院教学事务部提出退学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网站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在校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学院只发放《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超过1年退学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1周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

(三)意外伤残或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癫痫的退学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院学生事务部负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综合事务部协助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其毕业证书。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按《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其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经重修,仍有课程不合格),学院准予结业,发放其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或者补作实践环节(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等)。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如辅修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若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学院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但身份证号码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学生毕业后不再受理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并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将学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

无学籍(未注册)、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放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经学院同意,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放其辅修专业证书,证书上注明主修专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院核实,学生可申请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重新编号,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生效,同时注销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格式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支持和协助学院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院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来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情况复杂的违纪案件,学院建立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办法。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罚的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团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复查决定书的形式发放给申诉学生本人。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学生投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