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已经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2013年6月14日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法定名称章,指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行政印章、党委印章、钢印;
(二)院长签名章、党委书记签名章;
(三)院行政各部门印章;
(四)院党务办公室、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团组织印章;
(五)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行政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党务办公室是学院党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规格及式样
第四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院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统一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学院法定名称章规格及式样:
行政院章(直径4.2 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学院钢印(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党委印章(直径4.0 厘米):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委员会”。
第六条 其他印章规格及式样:
院行政各部门印章,院党务办公室、各基层党总支(支部)、团组织印章为圆形,直径均为4.0厘米。
各部门印章: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部门名称。
党务办公室及各基层党总支(支部)印章式样: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委员会”,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办公室、总支或支部名称。
第七条 其它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规格和式样,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和党务办公室负责学院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院级印章的刻制,由院长办公室和党务办公室持上一级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二)各部门、各党总支(支部)印章的刻制,由所在部门分别报院长办公室和党务办公室印章刻制手续,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等内容后,持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第十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如果有旧印章的,应同时上交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对于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印章:
(一)行政院章: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院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院内各部门印发的文件;
4.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本科生毕业证(含中英文复印件)、学位证、肄业证、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等;
6.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各类须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8.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院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党委印章:
1.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院党委批准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等党员发展材料;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相关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7.经党委书记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四)学院钢印:
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
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五)院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院级聘书、荣誉证书;
3.以院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院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六)党委书记签名章:
1.政审用章,凭各党总支(支部)审核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2.党员发展用章,经党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加盖书记签名章。
3.以书记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书记明确批示需要使用书记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十二条 其他印章:
(一)院长办公室、党务办公室印章
以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名义的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以及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其它事由需用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印章,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务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学院各部门、各党总支(支部)等印章,仅用于职责
范围内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常规性公文,凭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第十四条 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用印,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用印。
第十五条 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它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十六条 办理车辆年检、牌照、保险等用印,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审核后用印。
第十七条 凡涉及学院房产、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等涉及学院的重大利益问题,如用学院印章或学院法人签名章,必须送主管院领导审查,向院长报告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对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若需加盖学院印章,需先由用章部门填写用章申请单并报送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核,再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因公出差等需开具学院介绍信的用印,教职工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需出具由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送院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条 学生各类证明、比赛申请表、证书等需加盖院印的,需出具由系学工办主任签字的申请单,送院办审核备案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各类政审、介绍信、思想鉴定、在校表现、有关证明需加盖党委印章的,需出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字的申请单,送党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二条 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院长办公室审核并经院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需加盖党委书记签名章的政审、证明、党员发展材料、申报材料等,须党务办公室审核并经党委书记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院印章需经过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2.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5.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总支(直属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室、党务办公室备案。如更换监印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书面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学院以外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监印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室和党务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经学院批准私刻印章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院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院不仅给予当事人、监印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要追究持印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和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