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三十个不得、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9  浏览次数: 1763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招生工作“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5、考生资格公开;

6、录取程序公开;

7、录取结果公开;

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高校招生“三十个不得”禁令


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12、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2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26、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27、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28、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0、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


1.坚决落实主体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各方面工作,该管的必须管好,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考试招生中的责任事故,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高校考试招生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依法依规对决策的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没有决策依据或决策依据不充分或超出本单位决策权限的,必须请示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提交决策。

3.充分开展论证评估。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听取和吸纳相关意见,凝聚各方共识。重大问题,要建立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评估制度,认真开展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和数据模拟测算,全面评估决策风险,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和应对口径;未经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把严格决策程序与遵守党的纪律规矩结合起来。参会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会议过程须做好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存档保存。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省级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要向教育部报告。

5.严密考试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考务管理等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考前试卷保密的各项工作流程和关键节点、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程序严密。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

6.严肃执行招生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工作禁令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引发社会不良影响。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涉及高校考试招生重大事项未正式决策和发布之前,须严格保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8.稳慎做好舆情处置。组织专门力量密切关注网上舆情信息,争取第一时间掌握,赢得处置主动权。对不实信息、网络谣言和非法煽动言论,要及时发布正面声音,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经研判属实的舆情信息,要快速查处,第一时间回应。对于重大事件,要审慎研究决策,避免问题带来问题、舆情引发舆情。


(来源:教育部)